【上海科技报专栏】周文婕律师供稿 第3845期

2020-06-16 06:28 admin
案情

柯律师:
您好!
A公司今年初向我公司借款500万元,借款时说好1个月后即可返还。但是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A公司多次拖延。后来我公司了解到,A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在外负有大量债务,因此,才出现了拖延债务的情况。但在进一步的了解中,我公司得知A公司的股东方(兼法定代表人)具有偿还能力。年初我公司与A公司订立借款协议时,A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对A公司500万元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现在我公司想起诉A公司,要求其还款,能否一并起诉他们的法定代表人?此外,我了解到A公司法定代表人正在偷偷地向他妻子转移财产并准备离婚,那法定代表人的担保能否算作他们的夫妻共同债务?
季先生

评析

季先生:
您好!来函收悉,我将分为2期回答。
第一个问题,既然A公司法定代表人自愿为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于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1款之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故贵公司若提起诉既可以选择起诉A公司,也可以起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选择一并起诉A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个问题,这是现在民间借贷中常见的债务人逃遇债务的手段。2017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施行,其中第二十四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为:“债权人就婚烟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借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的个人借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烟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文婕

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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